如尚在经营中或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申报年报等法定义务,并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如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如你单位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或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本局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你单位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示2022、2023年度报告,已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2024年5月1日起执行的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现我局拟对2022、2023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进行清理■★★,你单位属于待清理对象之一。